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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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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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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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3)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缴存职工,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满足要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记录应当正常连续: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九江地区缴存的,则仍需在九江地区连续缴存到规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或担保; (5)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6)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五级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含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 (3)申请贷款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未还记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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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10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40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职工及其配偶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平均月收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根据最近12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最近1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平均月收入(不满1年的,按实际发生工资月数确定月平均收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贷款申请前提高的,提高幅度明显异常的,可根据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的月平均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 (3)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前预缴住房公积金,超过贷款申请当月的缴存余额不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基础; 4.多人合资购(建)房的,产权人之间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最高贷款限额; 5.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6.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调 10%、20%;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若购房前十二个月出售存量住房的(新增购房时间可根据购房款支付时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备案时间确定;存量住房出售时间根据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时间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20%确定;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凭退役军人证明材料(如《退役军人优待证》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百分比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叠加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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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1.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屋的剩余房龄; 2.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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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1%;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6%。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52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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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单身职工需签署单身声明; 3.贷款还款账户资料:主借款人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 4.贷款收款账户资料: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协商约定的收款账户(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借记卡; 5.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等其他材料: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 ①卖方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含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 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③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一类借记卡; ④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3)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等; (4)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C 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权证等;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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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与受理。职工可向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委贷银行“就近办”业务网点)提出贷款申请。业务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职工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补齐的材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职工的偿还能力和信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职工; 3.合同签订与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应当与委贷银行书面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职工应当配合委贷银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应自担保物权落实之日起进行贷款终审,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通知委贷银行完成贷款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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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2.自担保物权落实之日起进行贷款终审,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通知委贷银行完成贷款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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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 |
1.适用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条件。 (2)在政策施行前(2022年11月22日)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办理“商转公”业务;在政策施行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时间在开户缴存时间之后的,方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3)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贷且尚未结清,并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且为产权人,该住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且系唯一抵押,无其他抵押记录。 (4)借款申请人须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 2.业务模式: (1)直转模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商业银行贷款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在“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再由商贷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将商业银行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筹资金模式。“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次数按本市公积金贷款现行规定执行。“商转公”业务计入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组合贷款职工,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同一套住房的商贷部分可申请“商转公”,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4.补充材料:在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基本信息证明或贷款余额证明(载明贷款剩余本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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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贷款 |
1.适用条件:在九江(含下辖各县、区、市)购房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需先完成高层次人才认定并取得相关人才编码。九江市人才类别分为A 类(国际级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杰出人才)、C 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 类(省部级杰出人才)、E 类(地市级领军人才)、F 类(地市级杰出人才),其中 E 类及以上均符合 “优秀基础及以上人才” 要求; 2.支持方式:可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账户缴存余额之和30倍;最高限额在九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 3.补充材料: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的,需补充提供“浔才码”作为补充证明材料。(“浔才码” 是人才贷款必备材料,办理流程:①先通过 “人才江西” 网站或支付宝 “赣服通” 人才服务模块,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并取得 “赣才码”;②“九江人才服务专区” 会自动将 “赣才码” 转为 “浔才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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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性住房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15%; (2)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支付比例相应上调10%。 2.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购买一手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在产权交易过户前提出贷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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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含委托贷款银行“就近办”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https://www.jjszfgjj.cn/jgzn_1083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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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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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