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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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汇缴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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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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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缴存单位按月将为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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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无汇缴变更的,无需提供业务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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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单位自主分配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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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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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1.个人账户封存/启封业务可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中自主办理(https://gjj.jiujiang.gov.cn/wsyyt_108409/04/); 2.住房公积金业务表单可通过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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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https://www.jjszfgjj.cn/jgzn_1083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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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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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