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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2

    一、贷款政策

    (一)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

    (二)支持居民“以旧换新”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若购房前十二个月出售存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20%确定。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增购房时间可根据购房款支付时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备案时间确定;存量住房出售时间根据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时间确定。

    二、提取政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024年8月1日之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可提取产权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及更新电梯提取

    1.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加梯费用,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2.本市既有住宅(城镇老旧小区)的产权人更新电梯的,可以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注:

    1.中心城区包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

    2.2025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新的额度补提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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