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2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治理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以及住建部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要求,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常态化推进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整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建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明确了骗提骗贷违规行为范畴
(一)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是指缴存职工、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通过以下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1、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关系,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合同,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证书,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银行交易凭证等票据,虚假的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2、提供虚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情况、法院文书等;
3、恶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后即恶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一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视同骗提行为);
4、利用其他虚假材料、虚构行为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骗贷”行为是指缴存职工、缴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通过以下违规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
1、提供虚构婚姻信息、虚假婚姻证明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获取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构房产信息、虚假产权证书和票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获取公积金贷款;
3、提供不实承诺、虚假工资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负债情况获取公积金贷款;
4、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视同骗贷行为);
5、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等获取公积金贷款。
三、《通知》明确了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治理机制
《通知》从健全上下贯通和执行有力的工作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骗提骗贷违规行为治理机制、构建内外联动与共建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等三个层面确定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的治理机制,旨在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治理氛围。
四、《通知》明确了治理骗提骗贷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
针对骗提骗贷违规行为,主要从2个可操作层面进行治理和惩戒,即:
(一)强化频发区域骗提骗贷违规行为针对性治理举措。对骗提骗贷频发区域的住房消费行为,要求职工补充提供以下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职工未能提供真实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的,业务不予受理:
1、银行付款账户2个月内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购房资金源于本人自有,非中介垫资且已支付至售房人;银行付款账户2个月内账户交易明细无法证明购房资金来源的,需提供资金来源补充证明材料;
2、所购住房水、电消费明细记录及物业管理费支付凭证;
3、其他证明真实住房消费行为的证明材料。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失信惩戒措施。
1、针对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情况、虚构本人真实情况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经调查确认核实,公积金中心应当记载其失信记录。未骗提骗贷成功的,3年(含)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已骗提骗贷的,列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全额退回已提或已贷资金,并自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5年(含)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未予全额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资格(仅限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不予受理其他提取业务),并停止其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2、针对公积金中心从业人员,如有参与或为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失察的,一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