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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使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现就我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裁量基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内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60日内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90日内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90日内仍未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0年2月29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  2021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请各科室、各办事处务必对照裁量基准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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