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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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职工账户封存与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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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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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调入现单位的,单位应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重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继续为其缴存公积金。 2、职工调出、辞职、退休等情况,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不再为其缴存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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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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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登录单位版网上营业厅→缴存人状态变更→录入清册/批量导入→确定启封/确定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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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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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登录网厅前请检查控件是否正常(安软控件→控件检查),若不正常则需要重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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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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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