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缴存基数调整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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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登录单位版网上营业厅→基数调整-录入清册/批量导入→完成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登录网厅前请检查控件是否正常(安软控件→控件检查),若不正常则需要重启服务。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