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提取 >> 正文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发布时间:2025-05-16

办理事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受理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缴存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及销户结息金额

所需材料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5.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 中心审核 → 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网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792-12329


下一篇 >
×

手机公积金APP安装操作教程

ukey.png

×

单位版网厅ukey安装操作教程

ukey.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