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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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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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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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时,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当前账户状态(含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的; (2)用于提前结清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须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应当大于等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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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
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办理“签约对冲还贷”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6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2.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正常还款满2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金额按以下标准提取: (一)存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标准为“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住房贷款12个月的‘本月应当还款’金额之和”; (二)存在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标准为“异地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本月应当还款’金额之和”; 因提前部分还本、缩短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调整导致“本月应当还款”金额下降的,提取标准可以按“近12个月内正常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不含提前部分还本金额)”办理。 职工及其配偶存在多笔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可以合并计算。 全部结清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前申请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结清后申请的,以贷款结清时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2个月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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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贷款类型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因提前部分还本、缩短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调整导致“本月应当还款”金额下降的,需补充提供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4)结清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后申请的。应当提供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最后一次还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 4.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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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受理→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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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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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2.此项业务主借款人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到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同时主借款人要到场授权查询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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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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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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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