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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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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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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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指职工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权或居住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1)同一套住房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产权变更,且未能提供房屋交易流水证明材料的; (2)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共有产权人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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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
1.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额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额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最高不得超过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可按契税计税价格或增值税全款发票金额计算;提取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税金额可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定的房屋总价计算; 2.同一套住房既申请购房提取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应保留已贷(或可贷)额度对应账户保留余额;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4.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之日起五年内(新建商品房以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依据、存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日期为依据),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金额作为界定依据;存量房以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为界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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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房类型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当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与购房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自然人之间买卖交易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应当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同一套住房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需补充提供房屋交易流水证明材料; 4.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直系亲属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职工(及其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需线下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以核实房屋相关贷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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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受理→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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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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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
1.2024年8月1日之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还可提取产权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产权人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父母、子女本人自愿并书面同意;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已实现“全市通办”与“跨省通办”,申请职工可携带业务材料就近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全款购房5年内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需前往住房公积金线下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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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业务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https://www.jjszfgjj.cn/jgzn_1083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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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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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