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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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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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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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已取得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手续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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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
1.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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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使用用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4.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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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受理→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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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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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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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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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