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提取 >> 正文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5-05-16

办理事项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受理条件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已取得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手续材料

提取额度

1.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所需材料

1.申请职工身份证明;

2.申请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使用用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4.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中心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材料不齐的,向职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具体原因。

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网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792-12329


< 上一篇
×

手机公积金APP安装操作教程

ukey.png

×

单位版网厅ukey安装操作教程

ukey.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