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6
办理事项 |
补缴住房公积金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受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
所需材料 |
1.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 2.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
办理流程 |
单位提供材料→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 →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 公积金中心/单位自主 分配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友情提示 |
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中申请办理(https://gjj.jiujiang.gov.cn/wsyyt_108409/04/)。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