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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26-03-11

办理事项

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

2.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缴存人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确需办理异地转移手续的,可以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所需材料

无需办理材料,由缴存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自助办理。

办理流程

缴存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并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并办理“服务 - 转移接续” → 转出地中心审核并办理转移销户手续 → 转入地中心接收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网点,各网点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服务网点”查询(https://www.jjszfgjj.cn/jgzn_108391/04/)。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79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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